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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工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具体改革思路

观点来源:南开大学商学院 吴亮圻

首先,接受“两分类法”的原则。不再根据金融机构的特有目的划分加绒资产账户,二是将除贷款以外的所有金融资产(无论从一级市场还是从二级市场购入)都默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这样做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使得会计上的资产分类和银行审慎监管分类一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对应交易账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应银行账户;二是这种模式使信用风险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其风险通过价格变动显现出来,进而通过影响银行的利润表使银行更加谨慎和高效地管理资产,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持有信用债等风险资产的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次,准许无风险的金融资产(如国资)从以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无信用风险资产较多,影响这类资产的风险因素主要是利率风险,而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资产价格波动并不会导致资产的内在质量发生改变。以国债为例,当利率上升时,一笔交易如果按照原来的价格卖出肯定就亏了,如果暂不出售,虽然会牺牲一定的流动性,但并不影响预计现金流量。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如可将原先买入的国债从期初的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摊余成本计量,一旦转入,除被用于质押品等情况外,一般不应再转回。此举有利于体现无风险债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利于其保持持有国债等无风险债券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顺周期效应”。
对无风险债券“在一定条件下”重分类的条件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滚动发行的相同期限品种国债被购入后,没有被用作质押品的“老国债”可转入摊余成本计量;二是在二级市场购入、并在公允价值计量状态存续一定期间“准则可以设定时间限制”后,非质押国债可转入摊余成本计量。其结果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总会保持相当比例的债券、尤其是流动性较好的新近滚动发行的国债处在公允价值计量的状态下。
第三,对风险资产量分类严格限制。明确一定风险等级以下的债券必须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不得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相对于无风险的国债等产品,信用债的价格波动不仅仅取决于利率因素,更取决于发行人本身的资信水平。如果允许其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则难以通过市场价格约束机制体现债券的风险,容易造成风险积聚。准则可直接规定一定信用等级以下的信用类债券必须始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用市场化手段对其风险进行揭示。
第四,质押品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应对质押品建立盯市机制,即利用公允价值每日对担保品市场进行检查,多退少补。但从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虽然纸面协议有逐日盯市条款,但实践中逐日盯市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在会计准则中要求质押品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即不论债券如何分类,只要用于质押,就须对其进行逐日盯市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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