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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新预算法的生命线

预算法修订案在内容方面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对绩效的强调。1995版预算法中通篇未提及“绩效”,而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前后出现六次。比较新旧预算法,不难看出,新预算法要求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具体来看,新预算法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信息,呈现出五个显著的特征:
1.立足顶层设计。新预算法提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国家法律的战略层面首次提出预算应遵循绩效原则,政府资金“绩效”入法,这是对传统预算观念的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顶层架构,立足点高,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
2.覆盖预算全流程。新预算法要求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由目标导向,编制依据,预算审核重点,执行关注,监督评价,结果审查重点,预算公开,结果应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目标确定环节,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环,实现预算全流程覆盖,使得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环节均有所体现,确保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全面顺利推进。
3.强调目标管理。新预算法首次引入“绩效目标”概念,明确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规定之一,并作为各预算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这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前提条件。目标实际上就是预期结果,将结果前置作为预算编制的内容,本身就是突出绩效预算的核心“结果导向”的理念,具有鲜明的目标管理特征。
4.突出绩效结果应用。新预算法指出,预算要参考上一年度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编制,人大审查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要提出包括提高预算绩效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本级决算报告,要重点审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各级政府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资金使用结果的有效性,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中,明确提出资金绩效理念,重点突出政府各类资金最终实现的结果,是否取得应有的效果, “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 。
5.重视利益各方参与。新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时,把绩效“参与性”摆在突出位置。首先是政府内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编制预算要参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其次是外部监督,明确界定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要涵盖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且要对提高资金绩效提出建议。这就要求公共利益各方都有效参与到预算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强化了公共预算参与各方的责任,以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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