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洁
随着当今医疗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均涉及到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的事项包括工程建设、设备和物资采购、物业管理、以及大型修繕等。为了保证签订的经济合同既能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又能规避经济合同风险,防范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做好公立医院经济合同主要管控点的管理是关键。
一、目前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内控制度
部分公立医院缺乏经济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如医院内部科室未经法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承诺合同条款,合同审核和公章管理不严,致使无资质主体合同成立。
(二)合同内容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明确规定,一些医院的合同经办人员为了贪图省事,把合同文本的拟稿权交给供应商,而供应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合同条款中巧妙规避对其不利的约定,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容不完整、表达不准确,条款不全面等问题合同。
(三)缺少专业人员把关
部分医院缺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严格把关,没有实行合同会签及严格的审核,无法保证合同签订的内容与质量,缺少对合同涉及的经济事项和法律条款进行审查把关的专业人员。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合同签订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衔接,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致使合同执行与监督管理相互脱节。
二、加强公立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审查
(一)经济合同签订前
1.实行合同会签制。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避免因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医院应建立健全合同管控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订立合同时须有使用科室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内审人员、分管院长等从各自的专业角度,侧重对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须由院长签署。
2.经济合同的立项审查。对经济合同的立项审查要从合法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包括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合同能否给医院带来预期收益;项目合同是否已列入医院年度预算,有否超预算等。
医院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应责成相关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科室、财务、内审等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考察、招标、谈判等工作,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经医院决策层研究同意后立项。
3.对供应商的审查。
(1)审查供应商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2)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资信,就是资金和信用。信用,是指合同对方在银行贷款和存款的情况;履行合同能力与资质审查;
(3)对单纯经销商,主要了解其供货能力及货源是否可靠,来源是否正当;经营医疗设备的,要审查产品的相关证照,查看有效期等,并负责后续追踪及审核工作。
4.明确合同审核的程序、方法与要点。医院在合同管理上要有明确的流程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明确合同审核的程序、方法与要点;规定经办人员须详细了解合同标的基本情况,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规定不签订经济合同或“先斩后奏”的合同,以及未经会签审核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和内审人员共同参与谈判,谈判中需记录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并妥善保管。
5.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经批准由医院自行采购的物资,则由医院按照合同管理规定,视项目内容和涉及金额,分别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价采购等方法;医院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类合同。
6.完善合同条款的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结合医院实际,拟订各类经济合同。主要条款有:
(1)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联系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2)合同标的(包括物资、服务、工程项目)名称、数量、型号、技术要求等;
(3)合同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关税支付等;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质保期限与预留质保金比率;
(6)售后服务、优惠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8)签约时间。
(二)经济合同履行和结算中
1.物资验收的控制环节。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如果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使用科室或相关管理部门是合同履行进度的主要确认科室,要通过现场查看、参与调试、审核验收等方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判定,并以此作为提请财务部门付款结算的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务部门须关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变更的洽商是否按照流程操作,工程项目的变更联系单是否按照规范填制。基本建设项目付款时,需要监理单位、项目过程审计单位、基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总会计师等独立行使职责,依章进行确认,并经过院长终审后方可结算支付。
3.财务部门的付款管控。财务部门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科室,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要完备附件资料和付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同时,要结合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定期统计合同结算进度,便于各部门资金的统筹安排。
(三)经济合同终结时
1.资料归档与专题汇报。对于正常履约完毕的经济合同,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将合同台账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留档备查;内审人员应定期对各类合同进行质量监管,就项目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向医院决策层专题报告;内审人员要对外包合同需进行按月按季质量监管,如设备维修、送检、总务被服外送洗涤等各类外包合同,若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同时,形成质量监测报告递交医院质量管理办公室。
2.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应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督、审查制度。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我方碰到难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量保障合同的履行;当合同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困难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向分管院长汇报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依法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3.合同纠纷的处理。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如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向分管院长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总之,医院应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合同规范管理制度,运用动态管理的科学手段,构筑一层严密的合同管理的内控体系,促使医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保证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立医院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瑞安市人民医院监察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