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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避税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越来越强化,避税行为也越来越理性。避税行为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在一定程度上与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避税行为合法不违法,因此,反避税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外部环境,是企业在同一水平线上起步竞争,在竞争中,税负的高低是很重要的竞争条件之一。因此,税率设计和税负必须公平合理。“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就必须至少在各个重要领域都要有法可依。关乎国泰民安的财税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尤为必要。事实上,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虽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许多缺乏和不足。为此,有必要结合税法漏洞中暴露的问题,来完善我国相关财税领域的制度和法规。

一、企业避税的原因

对避税行为原因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这里就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作粗略分析。

(一)企业避税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同样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同样调查表明,有78%的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且主要原因也是税负轻,纳税额较少。我们知道,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税收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有了避税的主观意图,要取得避税成功,纳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合法,什么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二是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避税花费代价(在很大的程度上,避税需要有专门人员的帮助和必要的费用开支,如果已有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仅够去支付有关避税方面的开支,产生的避税效益不足以开支为其支付的成本,这种避税努力就应该放弃);三是纳税人应对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缺陷和漏洞。总之,主观的避税愿望必须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才能变为现实的避税行为。

(二)企业避税的客观原因

企业避税的客观原因很多,首先是税收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的不足之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性、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避税。其次,法律观念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今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制裁偷税漏税,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判刑。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的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理的避税,以得到更多的收益。还有,沉重的税收负担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避税越来越严重。

二、企业避税的危害

企业避税的危害很多,第一、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负担,纳税人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纳税人在从事某些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财产或收入,而纳税与之相悖。税收构成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直接的威胁因素,本来纳税人将税收收入单方面转移给政府就是一件较为痛苦的事,而税收单方面的转移,又有别购买政府公债单方面的转移。前者是无偿的所有权转移,公债是有偿的、暂时的。这更加加重了纳税负担的痛苦性,纳税者可支配收入增加与国家蒙受税收收入减少看起来相当,纳税人避税越多,国家蒙受损失越大,反之亦然。若从国家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失大于得,国家损失更大。

第二、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避税本身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其二,避税产生不良效应使国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反避税。其三,避税成功后导致更多的逃税和避税。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避税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避税主要有两种结果,一是纳税人收入增加,二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将这两种直接效应联系看就是收入再分配效应。即通过减少财政收入来增加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一增一减起来好像得失相当,其实不然,由于避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纳税人避税成本。因此,一增一减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而是更为复杂的再分配效应,影响资源配置水平,得小于失。避税行为整体效应是全社会福利减少,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从这个意义上看更显得反避税的必要性。

第四、避税不成功极可能会产生逃避行为和转嫁行为。逃税的动机与逃避和转嫁的动机基本一致的,都立足于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因此一旦避税不成功自然想到逃税和转嫁。通过逃税和转嫁,也可能减少税负。这种情况称之为避税的逃税效应和转嫁效应,有避税不成功产生的逃税和转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直接逃税和转嫁是很难区别的,有的甚至是统一的过程。

第五、国际避税严重损害有关国家税收利益。由于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于他们对各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额,无法作出全面准确的估计,根据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报告。1972年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公司税前利润为145.16亿美元。然而,向美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只有0.53亿美元,税款仅是利润的0.365%。这个材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避税、漏税对国家财政利益的影响程度。国际避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损失,而且还会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转移,所以说国际避税很有危害。

第六、避税还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税收是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重要政策工具,如果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出现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通过减税的办法配合其他政策杠杆刺激需求,求得总供给总需求平衡。此时,如果出现避税等行为可能会出现对需求过度刺激的问题。如果总供给小于总需求,即出现需求过旺,一般的方法是通过增税配合其他经济杠杆压力缩小需求。出现避税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第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我国投资积极性。

综上所述,避税对我国造成极大的的危害,我国反避税活动势在必行。

三、我国反避税的意义及措施

(一)反避税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避税使纳税人的最终负担减轻,并同时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如果避税带有国际性质,还会造成和加剧资本在国际间的不正常流动(一般是由高税国单向流入低税国,或由税法完整、纪管严密的税收国流向税法不健全、征管混乱的国家)从而使税收权益在有关国家之间的正确划分成为困难,不利于开展国际间的经济与技术交流。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使国家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可以有效地缓减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

第二,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要使纳税人自觉地纳税,就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正的,如果税收不公平,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另一方面,如果税收不解决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使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太大,从而会引发偷、漏、抗税等问题。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将收入的财富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的纳税人。而另一部分纳税人实实在在地向国家缴纳每一分税款。相对来说,税负上升了,国家为了防止税收收入流失,通过制定严格的税法,采取积极的征管措施可以将避税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久而久之,税收的普遍实行以及税法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意识,提高征管人的主动纳税意识。

第三,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避税和反避税是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的博弈。避税是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和反应之一,两者之间的博弈将会使一个合适的反避税稽查率达到均衡,税务人员只有努力地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提高反避税稽查率。在博弈中,那些纳税人发现当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得反避税稽查率达到一定点时,他们如果不采取合作的态度,避税的成本十分高昂,所以他们选择主动纳税。

第四,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反避税的成功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定更为完善、严密的税法。第二,税法的严格执行。结合我国实际来看,这两个方面都有较大的欠缺。开展反避税活动,就要制定完善、严密的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防止纳税人钻“空洞”,增强税法的威慑力,同时也要提高征管人员严格执行税法的意识。两个方面的结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税的原则。

第五,有利于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纳税人会利用国家税收差异及征管程度高低而选择性地避税,因此,反避税就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利益,需要国家紧密合作,各个国家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求同存异,有利于本国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也只有以开放的制度,吸纳国际惯例的优点,才能最终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

(二)我国反避税措施

我国反避税存在很多的不足,对此,国家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立法上都较先进。针对转让定价避税,我国税法虽然制定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构成反避税有利的法律武器。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反避税法规制定,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应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有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接受客户委托,检查企业账册、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验资工作中,对明显弄虚作假、转让定价的行为负有调整及如实反映的责任;对其税务审计结果一所出具的查账报告和验资证明的内容负责。

3.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的价格信息,很难弄清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的依据。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公司,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国家,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都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要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能力。

4.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社会反避税的气氛。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要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和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的沟通与共享,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5.加强税收征管

加强税收征管,下面是几个比较好的措施: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培训,另一方面为提高队伍素质,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其交易的商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阶级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对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对于提供劳务,需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对于融通资金,需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材料等。

(2)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一般可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内的);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利润水平相比);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调查等手段,核实其应税事项。

(3)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使其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的设置方位。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行为提供依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避税,总的来说,于公于私可以说是有害的。因为无论是对国家财政利益,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对总供给需求平衡的实现以及经济结构优化、吸收外资都是消极的。在我国,避税越来越猖狂,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从而影响了我国公共设施的建设,而且有损国家的国誉。


财政部门,是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经济领域,也是国家在世界竞争中的一个重要标志,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项目。因此加强税收征收,反对避税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国家不加强税收管理,不尽快完善税法机制,只有国家的经济损失会越来越多,联合工商、金融、保险、外汇、海关等部门及民众的力量,尽早完善相关税收法律,避税行为一定会越来越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定会增加。反避税活动对维护税法权威,维护国家主权,贯彻税收政策,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站在我个人的立场上,我支持反避税,这也是我写此论文的目的。
湖南有色管理局/廖伟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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