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3号),从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分析等方面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行为进行规范,并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由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逐级编制,反映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