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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是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的第一要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陈继/文

  始终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企业成果置于可控范围内,以达到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来防范风险的目的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5月25日颁布,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通读暂行办法不难发现,在全文七章五十条的内容中,对于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内容比比皆是,而在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和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中有诸多详尽规定,充分体现出风险防范是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的第一要务。

  在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在这一条中,暂行办法首先是明确了企业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都要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考核,即首先通过风险评估来进行定性考核,如果风险较大不予进入投资预算编制,如果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则进行定量考核,即给予一定的预算控制。

  在这一条中,暂行办法还对投资类别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一是要加强对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二是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预算和资产负债率高、投资回报差的企业的投资预算,尤其是对已经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规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暂行办法一是从源头上对一些从事非主业投资的企业予以必要限制。对企业来说从事非主要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投资损失。如果在预算编制时就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直接将其排除在预算编制外,则可以大大减少非主业投资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损失;二是运用限制性条件,把一些有重大投资损失记录的企业排除在预算编制的范围之外。

  在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在这一条中,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企业的对外担保在预算编制中予以一定的限制,即在两个指标上进行考量:一是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该适当减少或压缩对外担保、抵押或其他金融举债规模;二是对于已对外担保额超过本企业净产资55%比重的企业或已形成担保损失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再对外进行担保。这表明,暂行办法将企业对外担保视同企业对外投资,对企业因对外担保可能出现的担保损失予以必要的风险控制,而且有明确的数量标准。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就有了一定的决策参照依据。

  在第五章第四十条中,暂行办法规定:“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在这一条中,暂行办法对于财务预算执行和监督的重点是落在对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分类跟踪监察,对于部分分类指标,如营收、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实际与预算有较大差异时,便要对上述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企业,督促企业进行情况说明。对于不明原因的财务指标大幅度下降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风险控制的举措,以防止企业出现重大的经营失误。

  在这一条中,监测和反馈是相辅相成的,在监测的同时要及时反馈企业,而反馈企业后又要及时进行监测。始终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企业成果置于可控范围内,以达到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来防范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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