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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出炉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8号),就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适用主体和报表编制人、适用范围、会计主体假设以及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四大方面均有所修改。主要讨论的问题也包括了关于适用范围、计量属性、会计处理及其他四个部分。
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增删;删除了原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等。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可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日。
据悉,这份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而起草的。
(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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