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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立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内部审计科研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是由审计署立项,并委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中内协)具体组织管理的内部审计科研课题。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科学研究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实际,以现阶段内部审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中心,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理论、总结新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倡科学、务实、严谨的研究作风。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立项研究的课题可以是理论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课题、推广内部审计准则应用课题及其它需要研究的课题等。

  第五条 立项的研究课题应根据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现状,结合中内协发展规划和国际内部审计新发展,着重解决我国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预期有较好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及创新。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书面推荐;

  二、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且过去负责的其他课题已结项;

  四、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立项课题申请表》一式三份,在立项课题申请截至期前寄至协会准则与学术部。

  第八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科研立项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查。由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审阶段。

  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分送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人员素质等写出评审意见。

  三、复核。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

  四、立项。常务理事会对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向课题负责人发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协会准则与学术部负责立项课题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和检查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协会准则与学术部应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定期向协会准则与学术部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分为立项资助和不资助两种。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款,在课题任务书下达一个月内拨付课题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研究成果一并报准则与学术部。

  第十五条 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课题成果的鉴定。鉴定一般应采取聘请专家鉴定的方式,由专家就立项课题成果达到的水平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协会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立项课题验收结项,由协会通知课题负责人,拨付预留经费、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十七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负责人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

  第六章 课题的撤消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撤销立项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成果学术低劣;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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