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黎芳
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颁布。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了行业和费用范围,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业的研发支出也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本文从保险公司的视角,分析新政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新政出台背景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快速响应国务院常务会关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的决定,从国家政策层面扩大享受政策优惠的范围、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要求、简化税务机关的审查程序。同时规定废止原来的相关文件。
二、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一)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按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要求,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行业。此次政策调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企业只要不是在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其他行业等禁止的行业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二)放宽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范围。按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新政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一方面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三)增加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项目。按原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采取8+5 的列举方式说明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新政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的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包括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试制产品检验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并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四)简化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方式。新政由之前要求的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此次调整,要求是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较专用账简化得多,使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五)设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追溯享受政策。新政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六)解决委托开发费用的争议。委托开发中受托方的利润是否能被扣除一直存在争议,且在所有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新政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当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时才需要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七)简化税务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但是在实操中,许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将科技部门项目鉴定设置成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增加了企业的申报难度。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送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三、新政实施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新政实施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一)提高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保险企业由原来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行业成了能够享受的行业。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得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自主研发热情会进一步提高。这对整个保险行业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降低企业税负的效应明显。按照财税[2015]119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主要包括当期费用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多、对信息系统化程度要求高。公司一般设有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每年在系统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假设某保险公司:(1)2016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符合无形资产规定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全部形成无形资产,假设10年内每年摊销100万元;(2)当年在研发过程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500万元,属于研发支出可加计扣除的核算范围。两项合计对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额增量影响为:(100*150%-100)*25%+500*50%*25%=75万元。10年内累计增量影响187.5万元。通过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能够减少资金流出,明显降低公司税负。
(三)对企业研发管理和会计核算增加了新要求。新政实施后,对保险企业来说,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和核算要求。比如研发项目管理、人员划分、项目费用报销、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流程管理、档案管理等都会产生新的变化。
四、保险企业的应对措施
新政策的颁布大幅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未来将有更多的行业和更多的纳税人从中获益。保险企业来说应积极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学习和宣传新政的内容。
企业要分享这项新政带来的实惠,既需要公司财税人员的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研发和项目管理部门的热情参与支持,从项目立项等源头抓起,做好项目基础管理工作。保险企业需要普及学习和宣传新政的内容,对新政提出的要求,落实到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去。
(二)适时梳理调整现有研发活动。对保险业来说,以下研究开发活动适用于新政的研发活动:设计开发手机银行平台;设计开发提高交易管理效率的银行核心管理平台;研发集成第三方支付的通用应用程序;研究改进技术以提高直接股票交易能力、企业运作能力和投资组合建模能力;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管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设计开发基于地理编码技术的保险评级系统;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
企业有必要对已经进行和将要进行的与研发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梳理调整。一方面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的规定,将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是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另一方便对原来采用直接外购的系统,可以根据业务的必要性、复杂性和经济性,并考虑税收优惠因素,适时调整为自主研发或增加自主研发活动的比重,增加税前抵扣金额,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完善研发费用核算与归集流程以确保合规。研发费用的核算由专账核算改成了按研发项目进行辅助账核算,虽然简化了要求,减轻了企业核算负担,但对于企业已经成型的核算体系仍然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研发项目对所有涉及的核算科目重新设置辅助核算性质,包括新政下增加的会计核算项目。同时对费用归集的流程要按照科研项目管理要求重新梳理,以区别科研项目费用和非科研项目费用。
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导致研发费用支出划分不清、核算不实的情况,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核算研发支出;未采用恰当的核算账簿;未设置相应的研发费用归集科目;未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等方面。这些对企业日常的研发活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研发费用备案管理的需要,减少未来外部核查的风险。
(四)密切关注新政动态与应用实践。一项新政策出台后,无论是理论解读还是实践操作,都有一个过程。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实践应用在各个行业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要密切关注自身所在行业和地区出台的具体方案,做好加计扣除的申报备案,以便及时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内部部门组织材料要互相衔接,确保申报材料完备,备案材料和留存备查材料清晰,申报程序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