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9月24日上海财经大学的徐曙娜教授为我们讲授了题为《新预算法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课程,让我对新的预算法及其修订背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领悟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引领地位,对我启发很大。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折射出下一步改革方向预算是财政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新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了预算执行中因经济过热带来的超收或因经济萧条造成的短收问题,为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空间。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就要注意提醒单位决策者和各业务部门科学地编制滚动的中长期规划,避免短期效应。支出预算按照“一本预算两个维度分解”:即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并根据支出标准编制预算,改变了原来按照人员数量、单位规模等定额编制预算的养人养机构的做法。新的预算法对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了严格规定,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编制的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不能随意调整。新预算法还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强调除了由中央承担的事权所应当的支付为专项转移支付外,其他都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其绩效由地方政府负责考核。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对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方面做了规定。
新预算法的修订,为构建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提供了纲领性指导,将过去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整合,按照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最终形成权责发生制下政府财务报告,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加强政府财政管理。
(撰写人: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