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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颁布实施完善内控制度禁止性规定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保险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为引导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内控制度,规范产品开发行为,更好地服务于保险消费者,保监会制定了该指引,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细致全面的监管要求。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 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该指引的出台完善了产品开发监管制度,明确了政策红线,有利于引导公司强化产品管控和提高保险产品质量,对于有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肖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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