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以下简称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有关内容进行了澄清,企业在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不能作为一项可选择的合理摊销方法。近期,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关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确定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4号准则的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出决定,而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无关。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