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新生
8月27日下午,听了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焦健老师主讲的《企业经营中法律问题》解析,通过对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中存在的个别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重点阐述,使我们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能定论的事务给了详尽的解读和建议,现将课程内容总结如下:
一、重点讲述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描述了解决企业经营中的三个层级的法律依据:其一层级,公司法、合同法;其二层级,行政法规,如各部门法;其三层级,部门章程、地方性法规。
二、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讲述了认缴资本制下的公司应当注意的问题,对现行认缴出资中是否需要验资的过程进行了阐述,并给出建议,如果公司设立,以IPO为目的,为上报过会材料,按证监会要求,需出具验资证明,此外,如公司涉及法院诉讼案件,需出具验资状况,结合上述两种情况,建议公司验资,以第三方证明出资;其次,对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的,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除要求实缴出资的27类企业外,如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不再抽逃资金进行处罚;
第三,对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股东权利的区分,明确如没有明确规定,对分红权、增资权按实缴比例;如没有明确规定,对表决权按任缴比例;
第四,认缴的股权能否转让,明确股权转让和认购股权没有直接关系,转让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订立合同时需认真调查,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生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即使同意的股东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权;最后,重点讲述了代持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明确除52条外,代持股有效,有代持股证明的,隐秘股东协议是有效的,针对关购业务,IPO发行,对隐名股东代持股需披露。同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事的业务主体,明确为标的公司,进一步对工商登记明确其是按公司办理,不构成生效要件。
三、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合同的订立的适格主体及成立的要件阐述,明确便同的成立及生效日期,如,涉及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人为的割裂并设立条件,成立即日起生效;
其次,对无效合同进行详解,1)不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形成模式;4)爬虫类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
第三,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在交易中违反52条内容,买受人及卖受人,即使标的不是卖受人的,合同仍有效;出受人也不能转移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仍有效;
第四,明确法人间拆借资金,自2015年6月起,合同有效,除非是违法或具有52条之外的,仍然合同有效;明确以物抵物的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偿还期满之前,合同元效,之后双方履行,合同有效;
最后,重点对利息保护条款讲述,明确年化24%以内的公民与法人间,法人之间的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可以保护也可以不保护,36%以上的不受保护。
四、案例讲解
通过对对赌条款的解释,明确跟标的公司对赌,合同无效,跟股东公司对赌,合同有效。通过本节课程的讲解,使我们明白,现阶段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签订合同要在确定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做好除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外的学习,还要借助于精典案例的学习, 使签订合同的风险控制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