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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务热点问题解析

 近日,厦门国税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了九个营改增热点问题,以便纳税人理解并运用。
  (一)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请问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答: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商品期货是否为非货物期货?
  答:商品期货是货物期货的一种,根据《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交易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四)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债券?
  答: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建立在底层资产的未来收益和信用上,与一般债券的发行交易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在类别归属上应按照资管产品的“资产支持计划”来认定。
  (五)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
  答:由于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因此,考虑不作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应按照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
  (六)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应该分开核算资管产品运营各项目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各项目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七)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之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暂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房产的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装修房产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增加房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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