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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境外国际投资需加强合规性意识

问题  
对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龙英锋指出,首先在税收条约方面,一是要考虑剩余国家的税收协定签订问题,即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10个国家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二是为了使税收条约能够反映新的经济形势变化,比如跨境电商、营销性无形资产等,考虑对存量税收条约的重新磋谈,尤其是着重解决此类新经济发展模式产生的国际税基划分问题。既要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也要打击双重不征税问题。
  其次,要考虑税收争端解决模式的多样化,尤其是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开发。比如除了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之外,考虑双边达成税收仲裁条款以及税收调解与和解等方式。
  再次,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的修订与完善,尤其是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税收激励措施;加强双边税收协定为基础的税收信息的交换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相互提供;推动带路国家间FTA下间接税的协调与合作,以促进带路国家间的商品、服务贸易。
  “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根据境外业务形态进一步明确操作细则和责任主体。”梁红星具体谈到,以境外抵免的税收分割单为例,税收抵免应遵循“谁缴税,谁抵免”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即抵免比例可依境外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项目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为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审核,可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境外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成本费用表中应附加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认可的确认书,即将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与分包商相关费用和成本数据作单独的确认和说明,进而根据其分包收入,计算出分包商相应的项目利润(应纳税所得税),最终确定其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及境外税收抵免的比例。
  根据在服务“走出去”企业过程中的体会,蔡伟年从另一个视角出发提出,现在最需要关注和完善的并非是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而是企业自身的合规意识。中资企业在海外有任何的税收争议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家层面即国家税务机关都是尽全力快速配合。
  实际中,“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或额外税收成本的增加大部分是因为对当地的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了解得不够透彻而产生的,因此,优化“一带一路”税收问题需要在企业层面加强合规性意识。蔡伟年表示,只要做好税收合规管理,很多项目做起来就会很稳妥。
  而对于企业不能够完全了解投资国税收政策和税收环境的因素,蔡伟年指出,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在于文化差异和语言的理解。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讲,由于之前没有涉及到国际税的项目,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缺乏。我国企业真正“走出去”是从2008年开始的,屈指算来也就十来年的时间。而在国内办税和国外办税的环境肯定是不一样的。
  蔡伟年表示,目前对于国际税人才的需求非常大,需要一些有足够经验的人才去主导一些海外项目的税收问题,在过去五六年已经加强不少,但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地税务机关很难保证可以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对比中国要落后很多,有些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和税务部门的技术及服务从质量的角度看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再加上办税人员缺少国际经验,在许多环节上容易出错,导致在国外的税务处理问题上防不胜防。
  蔡伟年举了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某企业在某国洽谈一个铁路基建项目,当时两国的国家级领导人都参与了项目的洽谈,签约时对方领导人也答应给予各项税收优惠,这听起来似乎让人觉得很踏实。而到该项目所在地实际落实的时候,由于缺乏当地税收法规的支撑,导致项目落地困难。而这样的税收风险基本是没有办法预计和规避的。蔡伟年表示,如何利用好当地的现有法规去保护中资企业的利益,需要掌握复杂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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