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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前面已作详细介绍,下面结合权益法核算作具体说明。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与税法差异
  1.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企业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实收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24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500万元。假定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所有股东均以其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A企业在取得对B公司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A企业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在取得投资时点上,A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点上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250万元(7500×30%),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税务处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本期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
  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点上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36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36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0
  营业外收入——
  其他6000000。
  税务处理:企业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付出的代价为3000万元,因此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3000万元。未来处置股权时,按计税成本扣除。“营业外收入———其他”600万元,不征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与税法差异
  1.投资损益确认的基本规定
  (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税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方不确认所得。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才确认股息所得,并对该项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免税或者补税。因此,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从利润总额中剔除。
  2.超额亏损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如下: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税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税务亏损(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税法允许确认的投资损失,仅指股权处置(包括转让和清算)损失和投资发生实质性损害。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分担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金额作纳税调整。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不变,均以初始计税成本确定。此外,“长期应收款”科目的计税成本也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确认的条件,允许按历史成本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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