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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18年中高级会计师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与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于2018年9月8日至9月9日举行。中级资格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晚上18:00-20:00;高级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9日上午8:30-12:00。请考生认真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现将考试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入场考试要求

  1.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到场考试,证件信息不符或证件不齐禁止入场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重新打印。

  2.中、高级资格考生参加考试,可以携带免套非立体式不带存储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即简易、功能少的计算器)。高级资格为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携带纸质参考资料。

  3.考生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二、考试相关规定

  现将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公布(见附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请考生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请各位考生“诚信考试”,弘扬“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严禁购买和使用用于舞弊的无线电接收设备带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其他

  为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备,财政部已开通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各考生可登陆http://kzp.mof.gov.cn/moni.jsp进行操作练习。  

  如有需要,考生可于考前、考试期间拨打市会计考办值班电话:83938575、83938801。

  附件: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深圳市会计考办

  2018年9月3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正常 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完 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上方,以 备检查。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 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 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机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以下情形例外: 中、高级资格考生参加考试,可以携带免套非立体式不带存储功能的电子计算 器。 高级资格为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携带纸质参考资料。 第五条 考生入座后,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 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有 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黑屏、断网、断电、无法登录考试系统、 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 得自行处置。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上述问题。在异常情况处置期 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引导。根据处置时间,将按 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 试时间或更改其考试批次。 第八条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未进行电子签到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不再 接受该考生登录。 第九条 考生在进入考场电子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 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 入考场。 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条 考试开始 9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 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 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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