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操作指引
各单位应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 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 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 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本次制度衔接分为两个阶 段,即:前期准备阶段和衔接转换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步骤1〜5,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步骤1:重新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新准则制度规定, 修订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固定资 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政策,为衔接 后的会计核算做好制度保障。
步骤2:开展资产负债核查工作。在2016年资产清查的 基础上,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资产使用责任主体, 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 数据。尤其对于按照新制度应补入账的资产,如公共基础设 施等,应该进行重点的清查,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确定初始 计量价值。确保资产、财务数据动态匹配,保证账实相符, 清理分析往来款项,准确核算单位资产负债。
步骤3:梳理、分析结转结佘资金的构成和性质。对单 位账面结转结佘资金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结转结佘资金的构 成和性质,为按照新制度确定财务会计体系中净资产类明细
科目金额、预算会计体系中预算结佘类明细科目金额做好准 备。
步骤4:基建账务清理和并账。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 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按照 2013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基 建账并入财务大账。
步骤5:设置新制度下会计科目并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新制度一级科目的基础上,选择本单 位使用的科目,同时设置明细科目,完成科目核算说明,并 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
二、衔接转换阶段(步骤6〜10, 2019年1月初完成)
步骤6:编制2018年12月31曰的原账科目佘额表
步骤7:设立2019年1月1日新账。按照新制度要求, 设立2019年1月1日财务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新账。
步骤8: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1)登记新账科目佘额。将原账资产、负债、净资产 科目佘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体系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科目。 各单位应当编制调整分录,作为过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 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佘额及分拆原账户佘额的依据作为原始 凭证。
(2)补记原未入账事项。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 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盘 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 新账。单位补记原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 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3)调整相关科目期初佘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 核算基础,调整新账的部分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佘额,具体调 整事项包括:计提坏账准备,补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按 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佘额,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 末应收利息,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等。
单位调整相关科目期初佘额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 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步骤9: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1)将原账科目与新账科目进行对应。依据新制度的 规定,将2018年年终转账后的原账科目佘额转入新账预算 会计科目中。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末无 佘额,只对“预算结佘”类科目进行佘额对应。
(2)根据原账科目调整预算结佘类科目。对旧制度相 关科目佘额进行拆分(因预算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对预 算结佘类科目进行调整,以满足新制度核算的要求。单位对 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佘额登记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 证,并将期初佘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调整分录)作为原始 凭证,经相关人员审核后,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步骤10:编制2019年1月1曰的科目佘额表,作为新 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佘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年初资 产负债表。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转换阶段操作流程图
三、部分重要调整事项说明
(一)关于“基建并账”
1.对基本建设账务清理,要求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 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 工财务决算手续,为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单位“大账”做好准备。
2.截至2018年12月31曰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 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 定》(财库〔2013〕219号)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 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 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佘额,再将2018年 12月31曰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佘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可参考 基建并账科目对照图)
行政单位“大账”和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
(二)关于补提折旧
补提折旧涉及的资产包括•_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 障性住房等,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应用指 南》中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计提累计折旧(可参考“补提 固定资产折旧流程图”所列内容)。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流程图
资产管理部门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在2016年资产 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 求,进一步明晰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 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各类资产数据,为准 确计提折旧提供基础信息。
建立资产、财务工作联动机制,确保资产、 财务数据动态匹配,保证账实相符。
注意事项
1、 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时不考 虑预计净残值。
2、 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 作量法。
3、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 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 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 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 折旧。
4、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①文物和陈列品;
②动植物;
③图书、档案;
④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⑥受托代理资金购置的固定资 产。
5、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 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 产的折旧年限。
6、 各单位应当在遵循应用指南有 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 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折旧年限。或按照行业主管 部门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