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和《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等)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船及单项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等;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专项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四)坚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需要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级单位核销、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市级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由市级财政会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需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函。市级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先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及时做出批复。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再予办理。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
市级单位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建立内部审批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处置。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处置核销资产。自行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自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四)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市级单位在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通过评估的资产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降低处置底价的,新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新处置底价低于评估价90%的,需报审批单位同意。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后,市级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相关手续。
(七)备案。市级单位应将按照权限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材料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市级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报送以下基本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包括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价值、目前的使用情况等。
(二)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其中:处置机动车辆/船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无偿调拨、捐赠资产的,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三)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原始价值记账凭证、调拨单据、固定资产卡片等。处置机动车辆/船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置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
(五)申报单位同意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公示材料,包括公示内容、形式、时间、结果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调拨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准文件;
(三)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有关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资产置换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置换的批准文件;
(二)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报废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应经过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资产报损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提供的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包括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二)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市级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发生的资产报损,应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资产捐赠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
(二)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清查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需提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的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等);
(二)单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证明;
(三)有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认定及情况说明;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被盗的资产,需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产、其他资产处置;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三)其他需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
(三)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四)其他需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单位自行审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有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无主管部门的市级单位,其他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级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三)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处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提交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要详细说明资产状况,损失、灭失原因、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用于扶贫、赈灾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处置国有资产的,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级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船的报废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所有经批准的资产损失,在核销有关账目后,一律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级单位将国有资产处置整体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级单位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损失。
第三十八条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未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级派驻外地、境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资产处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颁布的《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5〕3号)同时废止。
附:1.资产处置函(范本)
2.资产处置事项公示表(范本)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
6.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8.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9.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统计表
连云港市XX局文件
连XX〔201X〕X号
连云港市XX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函
市财政局:
我单位现有一批国有资产(注明类别、数量、账面原值),因使用多年(其它原因),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XX研究,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文件名称及编号),现申请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妥否,请复函。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3.资产的价值证明材料
4.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及有关情况说明
5.公示材料
连云港市XX局
201X年X月X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此范本供参考)
资产处置事项公示表
依据《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玩现将本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内与XX部门联系。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
资产名称
品牌型号
数量
购置时间
账面价值
处置方式
处置原因
XX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此范本供参考)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资产类别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价值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及技术部门(鉴定)意见:
年月日
(盖章)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二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3.资产类别包括:专项资产、其他资产;
4.栏数不够,可另附明细表。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调出单位(性质):调入单位(性质):
资产名称(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数量
账面价值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调出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调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双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本表由调出单位填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车辆/船)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品牌型号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排量
购置时间
数量
行驶里程
账面价值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及技术部门(鉴定)意见:
年月日
(盖章)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二份,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3.申报单位更新车辆的,凭此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权属证号
坐落位置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权证取得时间
账面价值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二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转让、置换、拆迁、拆除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明细科目)
资产类别
金额
发生时间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业务处室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财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市政府批准意见:
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资产类别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资产使用部门: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资产类别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价值
处置原因
处置方式
备注
合计
资产使用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章)
资产管理、财务及技术部门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单位审批意见:
年月日
(盖章)
说明:1.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2.资产类别包括:专项资产、其他资产;
3.栏数不够,可另附明细表;
4. 本表需随有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数量
处置方式
账面原值
评估价格
处置收入
收入上缴情况
备注
合计
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