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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A公司发行了某长期含 权中期票据,其主要发行条款为: 1.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 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与面值相同。 2.本期中期票据期限:发行人依照 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 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 到期。 3.赎回权: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个 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 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 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 4.偿付顺序: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 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 于发行人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 5.本期中期票据利率确定方式:本 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本期中 期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 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 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 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 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 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 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 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 6.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 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 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 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 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 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 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 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7.强制付息事项:付息日前12 个 月内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