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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广东工业大学 陈文涓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于2003年初成立,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2003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4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5年发生坏账1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额。
1、2003年
(1)2003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2)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00×5‰=1(万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527000
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
2003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0(万元)
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年初应收款项)×5‰+本期实际发生并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200×5‰=1(万元)
会计比税务多提坏账准备=10-1=9(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9)×30%=152.7(万元)
可抵扣时间性差异=9(万元)
“递延税款”借方金额=9×30%=2.7(万元)
2、2004年
(1)发生坏账损失及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
借:坏账准备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借:应收账款 30000
贷:坏账准备 30000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55000
贷:坏账准备 55000
(3)计算所得税
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20×5‰=1.1(万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2003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 1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89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00
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
2004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5.5(万元)
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20-200)×5‰+12-3
=9.1(万元)
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9.1-5.5=3.6(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3.6)×30%=148.92(万元)
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3.6(万元)
“递延税款”贷方金额=3.6×30%=1.08(万元)
3、2005年
(1)发生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130000
贷:坏账准备 130000
(3)计算所得税
12月31日坏账准备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
坏账准备计税基础=260×5‰=1.3(万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
2004年已有递延所得税资产=1.62(万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 ×5‰ 〕×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 1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93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则
2005年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13(万元)
税法允许当年可计提的坏账准备=(260-220)×5‰+15
=15.2(万元)
会计比税务少提坏账准备=15.2-13=2.2(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2.2)×30%=149.34(万元)
转回可抵扣时间性差异=2.2(万元)
“递延税款”贷方金额=2.2×30%=0.66(万元)
时间性差异是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的划分是基于收入费用观,先计量收益后再将之分配计入到资产和负债。暂时性差异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即在计税时归属于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与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则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基于资产负债观,关注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上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尽管分析方法不同,但账务处理结果是一样的。但有的暂时性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IAS12中列举了除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购买式企业合并的成本,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但计税时不作相应的调整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处理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的问题。
从上例可看出,损益表债务法要通过影响损益的坏账准备与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额,才得出递延税款金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着眼于至本期末止已形成的未来的纳税影响,以此为基础确定递延税款应有余额,然后结合递延税款原有余额,倒推出本期应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这是一种直接的方法,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参考文献:
[1]李生华:《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债务法》,《涉外税务》2005年第11期。
[2]赵建华:《试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兼与损益表债务法的比较》,《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年第1期。
[3]刘永立:《暂时性差异的资产负债表分析法》,《财会月刊》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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