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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

财办会〔20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3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邱颖 张欣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2

电子邮箱:qiuying@mof.gov.cn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

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下载: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附件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非货币性
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
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
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
除外: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二)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2
(三)企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四)交换的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的,金
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
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
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
实质:
(一)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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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
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
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
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八条 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
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与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
行初始计量。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
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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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别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终
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
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
原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
认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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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
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
非货币准则)于 2006 年发布,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
实务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类特殊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
非货币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以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主要原因包
括: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2017 年,我部发布了修订
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分步实施,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要求。
为在会计处理上与新收入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对非货币准则做
出相应调整。二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非货币准则对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
了规定,便于实务操作,如果废止,则需要逐一修订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准则。为了保持
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非货币准
则。三是明确准则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针对实务中反映的非货币
准则的有关实施问题,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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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企业合并的适用准则、换入和换出资产时点不明确等问题,有
必要通过修订非货币准则加以明确。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计量和披露,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我们结合我
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
非货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基于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于 2018 年
启动了本准则的研究和修订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梳
理研究相关准则。我们对分散在我国不同准则、应用指南、解释
和讲解中的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
二是广泛开展调研,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听取来自监管机构和
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并依托世行项目课题委托课题承担
方开展了面向公众的开放性问卷调查。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
会沟通,就本准则具体技术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四是起草征求
意见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非货币准
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广大利益相关者需求,维护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一
致性,我们对非货币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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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非货币准则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当非货币准
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其他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原则不一致
时,可能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而导致实务差异。因此,本征求意
见稿明确了非货币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
除在非货币准则之外。
(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新收入准则对存货销售取得非现金对价的情形在确认、计量
和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的规范要求与原非货币准则
在范围上出现交叉,且在计量原则上不一致。为了与新收入准则
保持协调,本征求意见稿做出以下修订:一是增加规范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
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
止确认;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
一致,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首选进行会计处理。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
问题 1:您认为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货币准则适用范围的
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
问题 2: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
产的确认原则?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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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计量。
问题 3: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
产的计量原则?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披露。
问题 4: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披露要求?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五)关于衔接规定。
问题 5: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的衔接规定?如不同意,
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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