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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类正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九条 学识水平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条 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一)连续3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累计5年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累计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主持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级2项,或地州市级3项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四)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一)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或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额定限额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主要完成自治区级调研课题3项或地州市级调研课题5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级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级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主持1项以上企业上市、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取得成功并运行良好,近3年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研究课题3项,其中至少1项科研成果取得省部级奖项,或至少1项被有关部门采纳。
(六)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独著)。
(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四)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60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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