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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农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农业计划与规划、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政策研究、农林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累计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农村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的改革创新理论和发展趋势。
3.熟悉农村经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指导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4.具备指导农经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要科研课题或重大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讲授农经专业课程和讲座的经历。
4.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地州市以上单位申报人员必须具备1、2、3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主持或承担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县以下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使用)。
4.在承担的农经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须提供县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主持和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7.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农经员或优秀农民经纪人荣誉称号。
8.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的负责人或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9.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稿人,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参与制定本专业规划,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出版农业规划、农业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同时经本行业三名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3.作为第一作者,县以下人员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制度意见等2篇。
第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农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的通知》(新人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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