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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基层职称的人员应标注“基层”字样。

 
  (二)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当年省线成绩合格证及其复印件,须粘贴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指定位置。
 
  (三)完成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有效的连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五)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七)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工资兑现审批表,企业申报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申报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由省人社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十)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申报基层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十一)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二)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管理平台”打印的《2018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十三)《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业绩成果等。
 
  (十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5份,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单位意见。
 
  (十五)单位公开推荐情况说明。包括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示情况(含公示期),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十六)《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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