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如下:
(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不须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格,须到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三)省财政厅在破格申报人员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破格答辩。
(四)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例会,对提交例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评审通过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并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