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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临界点税务筹划浅探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冷 琳


在税收制度中,许多税收处理差异是以数量标准为依据的,由此形成了许多“质量互变”的边界,即纳税临界点。通过对临界点的使用可以收到很好的降低税负的效果。本文拟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揭示起征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税务筹划策略。本文提及的纳税临界点策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描述,对复杂企业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抽象,具体包括:假定企业只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小税种不作考虑;假定企业处在不变的市场环境中,不考虑相应的经济波动风险和政策风险。同时对筹划策略作如下说明:筹划成本只是方案中可量化的机会成本,不考虑人员成本、购买费用等;筹划收益表现为应纳税额的减少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策略的选择标准为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分析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Δ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ΔX,其中Δ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ΔX):
筹划成本=ΔX+P·T·t
筹划收益=P·T+ΔX·t
筹划净收益=P·T+ΔX·t- ΔX+P·T·t
=(P·T-Δ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ΔX)·(1-t)≥0
即(PT-ΔX)≥0
将Δ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的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禁区”。
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分析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1+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 T2=(S-B)·t1- S·t2
=B·RVA·t1- B·(1+RVA)·t2
=B·[RVA·t1-(1+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1-(1+RVA)·t2<0时,即RVA< t2÷(t1- t2)时,T10时,即RVA> t2÷( t1- t2)时,T1>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 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 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i,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i)-Σ(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Σ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Σ(Si·Ti)-Σ(Kj·Tj)=ΣSi·t”,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入化简得:
S=ΣSi=Σ(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Σ( Kj×Tj)=K,此时临界点S=K÷(T-t)。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
T=S÷(1+t1)·t1+R·t2
若统一核算,则:
T=(S+R)÷(1+t1)·t1
因此税负均衡点为:
S÷(1+t1)·t1+R·t2=(S+R)÷(1+t1)·t1
即t2= t1÷(1+t1)
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临界点分析
(一)全额累进税率引发的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一种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很大。假设企业筹划前应纳税所得为X万元(X>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10万元,适用税率27%,则:
筹划成本=Y万元
筹划收益=X·33%-(X-Y)·27%
=0.06X+0.27Y万元
筹划净收益=0.06X+0.27Y-Y
=0.06 X -0.73Y万元
方案可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06 X -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0.082X,即满足此条件的筹划方案均可行。根据筹划净收益的计算公式,显然Y越小,净收益越大。化简(2)式,Y≥X-10,因此Y的最小值为X-10。筹划方案存在极值的条件在于:X-10<0.082X,即X≤10.893万元。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万元小于10.893万元时,可以利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列支支出使应纳税所得正好等于10万元。同理可推出第二个临界点(即3万元)的筹划空间为:筹划前应税所得大于3万元小于3.0927万元。
(二)附加扣除引发的临界点 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当盈利企业本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获得费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显然R<1.1S时,才需要考虑临界点税务筹划的问题。筹划方法是新增研发费用T,R+T≥1.1S。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R+T)·(1+50%)·33%-R·33%
=0.165R+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R<1.1S (1)
R+T≥1.1S (2)
0.165R-0.505T>0 (3)
化简(3)式,T<0.33R,即满足此条件的筹划方案均可行。但我们需要找出一个最优方案,即找到一个T使得筹划净收益最大。显然T越小,净收益越大。化简(2)式,T≥1.1S-R,因此T的最小值为1.1S-R,筹划方案存在极值的条件在于:1.1S-R=0.33R,即R=0.8271S,此时最优的T=1.1S-R。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长率尚未超过10%时,可以进行税务筹划。此时的筹划方案为:新增研究开发费用,使得本年的研发费用正好比上年增长10%。此外,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必须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且国家对于研发费用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即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要绝对禁止把不能列入研发的其他费用并入到研发费用中去,否则不但不能节税,还会造成较大的行政风险,并可能招致处罚。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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