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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2天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呈报单位负责审核,已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方可推荐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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