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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材料及截止日期有关要求

(一)下列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系统自动生成的5张申报表一并报送: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原件核对退回)。
6.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7.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信息1份。
8.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9.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
以上材料应装牛皮纸袋,材料袋需坚固,无破损,材料袋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并按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如实填写,并将申报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A:企业,B:事业及其它)填写在材料袋右上角。
(二)申报人员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三)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6〕64号)破格申报条件的,除报单行材料1份外,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呈报单位核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主要说明破格申报的条件及理由,重点反映任现职期间的突出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因获奖或成果破格的,其奖项和成果内容应与财会工作相关。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审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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