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淑慧 贾 婧
基于我国目前的公允价值应用环境,新会计准则只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采用了公允 价值。公允价值的应用,不仅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由“接轨”变为“趋同”这一重大变革;而且改变了利润表“收益”的含义,即由传统净收益 扩展到全面收益,使我国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业绩,不仅包括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还包括企业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按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发生变动的未实现 利得和损失。正是因为收益范围的扩大,公允价值这把双刃剑,很可能再次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武器。
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利润操纵空间较小
1.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看,房地产资产一般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很难进行利润操纵。因为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 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分析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如果房地产资产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在将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以 及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后续计量时,会产生未实现利得,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因此,应关注两点:一是企业将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动机;二是取得公允价值的 证据是否确凿。
2.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看利润操纵。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有四种情况:(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 出租。(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第(1)种情况,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产生了未实现利得。而(2)(4)的转换,即使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高 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可见,关注点是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是否有确凿证据,是否存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
总之,“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应用公允价值,利润操纵空间较小。如果企业不存在取得上市资格、配股等目的,一般不会进行利润操纵。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可能再次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手段
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选用了两种计价基础。其一是公允价值,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 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其二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未同时满足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可见,第二种计价基础,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会产生利润。因此,能够进行利润操纵的只有第一种情形。企业为了 取得上市资格,或上市公司为了配股目的,可能在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规划交易”方式,选择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要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高 于账面价值就能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产生未实现利得,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以达到配股或实现盈利的目的。实质上,通过“规划交易”增加利润的方式就是一种利 润操纵行为。
(三)各种方式对利润的影响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 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利润。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可见,如果企业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不变,那麽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越低,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数额越小,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数额即增加的利润额越大。
2.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 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 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利润。这种债务重组方式,在关联企业之间,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之间的差额往往是不公允的,其差额越大,增加利润越多。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 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既然以上三种方式能够增加利润,其方式组合必定也能 够增加利润。
通过分析,以上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均可以产生利润。事实上,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繁多,只要想相互“帮衬”,通过债务重组方 式达到某种目的,应当非常容易。同理,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规划债务重组”方式增加利润,同样是一种利润操纵行为。对此,首先,应关注债务 方债务重组的动机;其次,判断债务重组企业之间是否关联方;最后,分析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是否合理。
(四)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基本不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这不仅 因为我国大部分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代表公允价值;而且可以避免利润操纵。
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有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 生资产处置收益,从而增加企业利润;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 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利润。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不增加利润。因此,究竟能否形成利润操纵,关键是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可靠,从而判断资产处置 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合理性。一般而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能够按照相对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基本不存在 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利润操纵的关注点
首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包含投资资产和负债两部分内容。该准则调整了原准 则投资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方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 其他金融负债。其次,新准则对投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分类,上市公司能否利用该准则操纵利润,重点应分 析两点:其一,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否发生了变化,只要分类不变,企业损益则不会随意波动;其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可靠。在以上分类金融资产中,只有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为其公允价值的构成相对简单,而且准则指南也对其公允价值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利润操纵的可能性较小。
二、公允价值应用建议
通过以上对新准则公允价值应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只要因公允价值因素增加企业利润,公允价值就可能再次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手段,因 此,公允价值的确定成为关注焦点;其二,一般而言,公允价值因素增加的企业利润基本为非经常性损益,对此,可以通过调整会计监管政策,避免其对非经常性损 益的操纵。
(一)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公允价值的合理性是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重要基础。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 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指南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相应资产的交易市场不很充分与完善;而 交易市场的充分与完善,又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会有大量的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需要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其公允价值。然而,目前我国的资产 评估机构能否担此重任,却着实令人担忧。在许多虚假重组中,资产评估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在激烈竞争的压力下,不少资产评估业务,客户的要求就是资产评 估师的评估结果;评估师所要做的,是给客户要求的评估结果从专业的角度找出“恰当”的理由。就整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无序、竞争无度、条块割据 的问题尚未解决,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恶化的趋势。
资产评估业作为客观的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行业,应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价格尺度和依据。可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有赖于资产评估业的规范。
(二)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上市 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个别业务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尤其以上新准则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通过利润操纵会产生大量的无相应现金流入的收益。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 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首先,树立与新准则体系相互呼应的会计监管理念,即淡化利润表准则的理念,因为利润表仅仅是资产负债表的补充与说明,应当强调的是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变化。因此,其会计监管的重点应由利润表转移到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次,在会计监管指标的设计上,避免单一指标,代之以系列指标。其指标体系,一方面应突出三张主表之间关联的指标;另一方面,应注重企业潜力指标的监管;对 利润表会计监管的重点,由净利润转移到营业利润。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