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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工作单位:
序号 项目 最高分值 赋分内容 赋分标准
1 学识水平、工作总结(15分) 10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兵团当年合格标准。(5-10分) 达到兵团合格标准5分。
达到国家标准的,按考分×10%计分。
5 会计业务工作总结(1-5分)。 根据工作总体情况酌情赋分。优5分,良3分,一般1分。
2 会计工作年限(10分) 10 会计工作年限(5-10分)。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每年加0.5分,10分封顶。
"
3 "学历
(5分)" 5 博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及双学士 本科 大专及以下
5分 4分 3分 2分
4 "品德操守
(9分)" 5 近5年年度考核 优秀每年得1分,称职或合格每年得0.5分,逐年累计。
4 "非专业领域
表彰奖励" 国家级 兵团级 师级 团级 主要衡量在遵纪守法、民族团结、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同一荣誉荣获不同层级奖项不累计加分,以获奖最高分赋分。
4分 3分 2分 1分
5 会计业绩与实践能力(40分) 8 负责起草或独立完成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建议等,并经采用、实施,其成效显著。 一项(条)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给基础分12分;超出标准的,按照各项评审项目标准加分。
8 负责起草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负责财政收支核算、参与财政财务相关的工作报告(含年终决算报告)。 一项(条)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8 在贯彻实施《会计法》、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所在单位得到上级财政财务部门的表彰与奖励(指单位奖)。 贯彻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5分;上级财政部门奖励3分。
8 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或参与财务调研报告。 1篇2分;2篇4分;3篇6分;4篇8分。
8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部门)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 担任总会计师10年(含10年)以上的8分;5-9年的6分;3-4年的4分;1-2年的2分。 以申报时最高职务计算,过去曾经担任过职务的可以适当加分。以高分计算,不得累计。最高分不超过8分。
担任财务处(科)长10年(含10年)以上的6分;5-9年的4分;3-4年的3分;1-2年的2分。
聘任中级职称10年(含10年)以上的4分;5-9年的3分;3-4年的2分;1-2年的1分。
6 "表彰奖励
(6分)" 6 "专业领域
表彰奖励" 国家级 兵团级 师级 团级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表彰奖励(限财政财务相关工作奖项)。同一荣誉荣获不同层级奖项不累计加分,以获奖最高分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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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4分 3分 2分
7 著(译)作、论文(10分) 10 公开出版会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章节不少于1万字。 "专著或译著1部5分。
满足基本论文条件2篇的5分,多发表1篇加1分,其中(CN)的核心刊物另外加2分。
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团场会计专业人员按照兵人发〔2012〕8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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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CN或ISSN)的经济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在国内有内部刊号的经济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会计专业论文。
9 "政策倾斜
(5分)" 5 "落实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一师、三师、十四师、塔里木大学参评人员予以特别赋分。
" 申报人员在一师、三师、十四师、塔里木大学工作的,每年加0.2分,5分封顶。
10 合计 100 专家组审核意见: 合计得分
注:本标准由兵团会计系列职改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91-289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