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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的思考

郭志强
1.明确规定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必须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中央转移支付总额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级一定要按上年执行数或上级下达的预计数编入年初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实际执行数超过年初预计数一定比例(如3%-5% )的,也要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财政也应提前将有关预计数通知省级财政,待全国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正式通知。预算年度结束后,因中央收入超收而增加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应转作净结余,来年再分配。因为如果在当年分配,这部分资金地方财政不能在当年实现支出,将增大结转,既脱离全国人大的监督(超收的使用并未报全国人大审批) ,也脱离了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结转并未报人大审批) 。


2.下决心清理归并专项,并规定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时间。清并工作涉及到部门利益的调整,清理过程中肯定有一定的难度和阻力,但是,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就很难达到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预期目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在层层下拨过程中,经历的时间很长,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应从制度上明确财政部和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要逐步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在上半年必须达到60% ,最后一个月不超过5%。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减少省级及以下财政的年终项目结转,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在清理归并的基础上,财政部如果能够将需要保留的专项预算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出来,那么省一级也就能够比较准确地知道能分配给本省的按要求如数编入本级预算。由于专项转移支付不是固定的,因此,在编制预算时,应将专项转移支付与其他可用财力安排支出分开编制。在预算执行中也单独设立一张“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完成情况表”。这样,上级给予的专项拨款补助在本级的具体使用情况,包括年初预算数、转拨给下级和本级单位的数额、本级和下级的使用数额、年终结转下年使用数等,都将得到清晰的反映。执行中,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新批准设立的专项,则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文章来源: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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