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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业绩方面条件

 (三)工作业绩方面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
2.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县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财会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规范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5.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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