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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财政(金)局、市直各 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以下简 称 《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登记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8〕87 号)有关要求,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 已于 11 月 1 日正式上线。为确保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和会计人员,

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 ndex.html)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 版)”(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登录。其中会计人员以“个人用户” 注册;财政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以“单位用户”注册,登 录后再申请相应角色。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由上一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已向省级申请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请各区县
财政部门及时完成本级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角色申请。
三、用人单位完成单位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法人单位角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科目培训。自主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需于开班前
30 日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施教机构完成注册后,需通过系统申请施教机构角色,并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施教机构申请会计专业培训资格的,需上传培训资质证明(教育部门批文),其中远程施教
机构还需提供培训平台介绍及培训课件浏览账号。施教机构开展面授培训班的,应于开班前 30 曰内在系统填报办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施教机构开展远程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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