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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改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主要变化解读

 主要变化点:
1、凡通过考试方式获得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 统计师等相近职称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以及获得注册会计 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的,可视同会计师职称参加评审。
2.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探索以专业工作实践成果例如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分析报告等作为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3.高级会计师评审逐步推行面试答辩,现在还不答辩,以后可能需要答辩了。
下面 是修改后的评审条件:
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
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 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 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中 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两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五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十年。
4. 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 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
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
(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 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 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 核心业务骨干。
2. 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 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 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 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 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 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 主持或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 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 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 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或参与)企 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 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
3. 主持或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 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 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 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 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 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 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第十九条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 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 2 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 1 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 2 万字。
3.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 相关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4. 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 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 2 项以上。
5. 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1 项以上,或者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 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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