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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通过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评聘分开,采取考试、材料评审及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答辩不合格者不予通过评审。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学历和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研究生班或大学本科毕业,获相关毕业证书,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二项以上的,不受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限制,取得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财会专业)、中级审计师资格后,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
(一)获得全国性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主持或参与会计等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三)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四)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五)正式出版会计等相关类别专著、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5万字);
(六)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七)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制订全省(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和规章(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二)组织制订单位财务、会计等管理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三)担任至少1门中专以上水平的会计等相关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其授课量达到所在单位规定的课时量;
(四)参与会计学术和相关学科研究,省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获奖者(前3名);
(五)主持或牵头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省部级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相关鉴证等;
(六)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第九条 政策理论水平
政策理论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等相关类别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等相关专业论文1篇,且撰写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
第十条 鼓励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评审次年算起的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严重的会计失信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撤销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参与高级会计评审的工作人员在高级会计师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 本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鉴证、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二) 本评审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 本评审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且计算到评审当年度的12月31日,其中工作年限指在取得中级会计师之后参加会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四) 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五) 论文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六) 本评审条件中的“专著”“编著”“译著”,是指取得ISS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且“专著”“编著”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创新,不包括大中专院校或应试培训类教材、论文集、手册等。
(七) 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有效标准执行。
(八)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之后取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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