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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社〔2019〕25号
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各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中期收支规划的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参照《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并在基金预算编制结束后30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市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按季度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财政局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报表数据和报表说明,于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季度执行情况报表说明应分析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对与序时进度差异较大的收支项目说明原因。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基金支付
市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安排基金支出。市级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注明支出项目、本月实际支出金额、下月预计支出金额、支出户存款余额、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次申请拨付金额、备注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市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财政专户银行应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按待遇支付需求及时办理划款)。支出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记账对账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发生的收支业务,各经办银行应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或凭证打印(复印)并加盖公章后,交市财政局和对应险种的市级经办机构分别记账。市财政局与市级经办机构按月核对账目。每年年末,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级经办机构之间要严格对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
四、数据报送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及相关基础数据,具体内容另行通知,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6〕4号)规定,按区和单位类型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缺口测算、基金运行等情况。
五、基金专用票据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具体票样见附件。
附件:
财社〔2017〕144号
附件 2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