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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称,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年,且会计师履职满2年;
2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7年,且会计师履职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10年,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
4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的,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15年,且会计师履职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