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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副高职称高级会计师评审所需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或财务会计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与教学研究能力;具有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务部副经理职务满5年。
(三)在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单位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四)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满5年;或在全省百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副总经理满5年。
(五)具有本科学历,在重要财会工作岗位任职10年(或硕士学位6年、博士学位3年)以上,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财会专业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教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得到公认。
(三)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2个以上,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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