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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科创板审计事项

 围绕科创板的更多中介机构执业 规范正在被监管层所统一。 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 审计机构人士独家获悉,上交所日前 召集部分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针对科创板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的相 关工作要求,以及申请文件中的财务信 息审计需关注事项进行了通报。 一位接近交易所的审计机构人士 表示,目前已申报科创板上市的拟发 行人中,存在审计报告的财报附注不 统一的情况。部分发行人财务报表针 对资产负债部分仅列出最后两期期末 期末情况,而有的则将申报期内各期 的期末信息均进行了注释。 在上述通报的最新要求下,目前 财务报表附注需要全部涵盖申报期范 围。根据要求,包括已过会、已注册的 所有在审项目需要按照要求补充完善 申报,而新申报项目的财务报表附注 未按要求进行披露则将不予受理。 记者从上述接近交易所人士获 悉,上述通报还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 首发企业提交经审阅的季度报告来满 足监管的及时性要求。 根据这一要求,科创板企业的季 报等信息补材料,适用于证监会2013 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披露指引》以及发行部今年3月发布的 “IPO审核50条” (《关于发布<首发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根据上述两项规则, “发行人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 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 “由于许多科创板企业在今年密 集申报,对于一些反馈次数较多、回复 反馈时间较长。或者在获得同意注册 期间耽搁时间较长的项目,确实存在 补充新的会计期间数据的需求,目前 对于这一要求进行了统一明确,会让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有一个更加清晰 的预期。”北京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人士 表示。 另据上述接近交易所人士透露, 上交所在上述通报中还对科创板财务 信息的审计重点关注内容、与审计机 构的联系机制以及未来拟额外提供的 会计申报材料进行了明确。 (摘自于:《21世纪经济报道》,作 者: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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