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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二)

 1.问:“工作证明”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采集对象,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采集对象,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采集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一致。
2.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动,是否需要办理调转?如何办理?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主管财政部门在本市发生跨区变化的,无需办理调转,其原有信息中“主管财政部门”应变更为现主管财政部门。
3.问:本市金融保险行业、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本市金融保险行业的采集对象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的,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监督局);本市铁路系统的采集对象,其主管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市级)。
4.问: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工作证明”中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按“工作证明”出具单位的属地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
劳务外派或兼职的采集对象,原则上由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在本市,但被派驻本市工作,则由本市实际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如果采集对象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在本市,但被派往外省市工作,则应在外省市实际工作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5.问:“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答:“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致,均指会计人员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最早时间。原《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5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取消了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2017年11月5日。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会计工作年限审验,均以此次采集的时间为准。“在岗”期间将自动累加其会计工作年限,“不在岗”期间不计入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6.问: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修改?
答: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换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且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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