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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下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
署,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 〔2016〕5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提出 2019 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一)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
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的商业银行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 9 月底前)
(二)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
2019 年 9 月底前)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
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 9 月
底前)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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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债转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三)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支持符合条件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
控股集团的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
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
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推动符合条件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
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进
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
转股。(人民银行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支
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
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
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银保监会负责,
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六)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
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家交易场所开
展相对集中交易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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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 年底前)
(七)鼓励对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对品牌知名度
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运转正常的高杠杆优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
优质子公司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优质企业资本
实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抗冲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
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
间:持续推进)
(八)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实施机
构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民营企业
债务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
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试点范
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
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定价市场化水平。对市场
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找准问
题,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完善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等尽职免
责办法,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
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时间:2019 年 9 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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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引导实施机构依
法向转股对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推
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有机结
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综合运用各类降杠杆措施
(十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与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
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
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
率,提高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对已列入处置名单的“僵
尸企业”,积极推动银企双方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债务清理和处置;
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相
关企业不得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切实履行好维稳、
政策协调、职工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与人民法院破产案
件审理工作的对接,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环境。(各
地区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依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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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社保费以及欠税、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部门保全措施解除等重
点难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队伍专
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
选任机制和名册、报酬制度,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
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市场投资者群体。(证监
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国有
企业法人单位的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
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
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
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
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
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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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加强授信管理,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充实国有企业资本。拓宽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
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充实资本金,进一步规范国有
企业资本管理,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
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
持续推进)
(十九)及时处置企业债务风险。在企业债务风险暴露初期及
时介入,积极引导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对
扭亏无望的企业慎用减息停息、借新还旧等金融手段,避免债务风
险越拖越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协调,提高处置效率并确保依法合规,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
改革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二十)持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在全国范围组织降低企业杠
杆率、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宣讲与项目对接会,推动地方政府、市场
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解
读、具体案例剖析、潜在项目推介等形式,面对面解决疑难问题,
提高各相关主体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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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二十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市场化
债转股全过程监管。定期就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
率、改善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
研、评估和监督检查,防止借债转股名义掩盖不良债权,粉饰资产
负债表,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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