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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2日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本办法。国家公务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业绩量化和现场答辩的评价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参加评审。其中,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2.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3.爱岗敬业,近3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一节  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10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9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
第七条  转评条件。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会计师资格并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工作业绩和能力。
1.单位会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会计实务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拟定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案,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单位预决算报表等,并撰写完成高质量的预决算分析报告2个年度以上;
(3)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实施;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2.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外勤主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承办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购并(或并购)等专项财务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2)作为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部门人员,参与前款列示业务的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项目5个以上。
第九条  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一定的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被收录进入省级以上案例库,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在期刊发表的1篇论文。
2.申报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专著、编著、教材、译著,或参与并撰写5万字以上,视同具备上述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
3.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资历但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含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2.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被省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
 
第二节  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和能力。
1.单位会计人员。应负责(主持)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具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单位重大、复杂、疑难财会及相关领域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两条以上:
    (1)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实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工作中,业绩突出,有引领示范作用;
(2)组织完成企业上市、改组改制、兼并重组、重点技改等重大事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负责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解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难题,效果显著或形成改革成果报告;
(3)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预测决策、资金筹集与运用、税收筹划等实务中贡献突出,为企业创造价值;
(4)为重点项目、大型技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批准实施。
2.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高级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或相应级别岗位职级(或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型非上市金融保险、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清产核资、税收筹划、内控咨询以及兼并重组方案设计,大中型企业海外上市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5个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前款列示业务的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项目5个以上。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和能力。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在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3.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在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
4.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或参与并撰写10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在国家级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被收录进入国家案例库,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本条非中文核心期刊的1篇论文。
第十五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资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3年,不满5年),但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含五一奖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科技奖等须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省部级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且所获奖项与申报人员本人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4.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被财政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八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在本单位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签署单位承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市级单位推荐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省(中)直单位推荐至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
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经有关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部门审核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后,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市级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报送到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评委会审核和例会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评委会年度例会进行评审。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按原渠道予以退回。
评委会年度评审例会采取量化赋分、现场答辩(仅适用正高级会计师)等方式开展评审,评委会通过集体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予以公布,颁发职称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审计工作和会计中介服务工作(经济鉴证和咨询)。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学、实习、见习、兼职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会计相关专业,是指与会计或财务专业直接相关的统计、经济和管理等专业,包括统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资产评估等。
大中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划分。
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单位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获得的奖项、资格、工作业绩、论文、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学术成果等应为取得现有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公开发表论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为准(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获奖以正式颁发的证书为准,用稿通知、获奖通知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存在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当年和以后2年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撤销资格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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