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核算论文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不可忽视细节有哪些常见错误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不可忽视细节有哪些常见错误

 作者:陶红胜 梁影
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笔者在日常服务中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扣缴税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笔者建议,无论是扣缴义务人还是自然人纳税人,都应认清自身法律责任,准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个税的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法定责任有哪些
一般而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法定义务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从实务角度分析,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怎么办
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纳税人取得了综合所得,但是扣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税款。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怎么办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对居民纳税人而言,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实操环节需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在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实操细节还有不少。其中,填列的纳税申报表有差异就是首先需要关注的。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预扣预缴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则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有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将影响自身纳税信用。

 

今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近期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自然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核验机制开展数据核验。目前,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核验过程有哪些常见错误,发现填报错了该如何修改?
问:常见的专扣附加信息错误情形有哪些?
答:错误一:子女或被赡养老人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填报错误。
在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填报项目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
息填报错误。
需要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避免错误填报而无法正常享受
专项附加项目扣除。
错误二: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
政策规定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夫妻双方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教育各自扣除情况,累计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避免超额扣除。
错误三: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
错误四:赡养老人项目税前超额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填报赡养老人项目时,所有子女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月,其中每个子女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
纳税人要注意核对两点:一是所有兄弟姐妹赡养老人税前扣除金额合计数不能2000元;二是配偶的父母,不能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问:发现了填报错误,应该如何修改呢?
答:如果发现填报错误,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手机APP、网站进行自行修改,可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一是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国家税务总局开发),注册登录后,点击页面下方“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就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作废。
二是通过网页WEB端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点击文字进入网址)进行修改:
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已填报】,选择需要查询的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进行查询,点击【查看】可修改或作废该条数据。
三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到各级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问: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后,扣缴单位该如何更新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成功修改专扣信息后,扣缴单位应在下月申报前,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的项目页面,点击“下载更新——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下载最新专扣信息。
问: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了,少缴了税款,当事人或扣缴单位会受影响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年度达到汇算条件的,办理汇缴清缴。只要纳税人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错误,扣缴单位也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当事人和扣缴单位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恶意虚假填报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诉,是不是就不能撤销了?不撤销会有什么后果?
答:“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单位申诉中若选择“曾经任职”,须填写离职日期,流程自动完结,对应的任职受雇单位从其任职受雇信息中立刻隐藏;若选择“从未任职”,如果是待受理状态,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是已受理状态,则无法撤销。按事实去申诉没有什么后果,如果不是事实但误申诉又无撤销,税务机关根据核查情况可能会联系纳税人。
问:被发现冒用为某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是否可以通过远程端发起申诉?
答:“个人所得税”APP上,如果发现被冒用为其他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在远程端发起申诉,但是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法定代表人需要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