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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如果事业单位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发生净亏损、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发生了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调整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1.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如果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待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之前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再开始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4. 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直接通过“权益法调整”科目来核算净资产的变动,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权益法调整”是净资产类科目,专门用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计入净资产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被处置的投资存在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在按规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后,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权益法调整”科目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