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是对公司制度的治理,是不断演进中的公司制度的自我保障机制。公司治理一要解决投资者与公司经理间的矛盾,二要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前者称为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后者称为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推动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两次革命——经理革命和有限责任制度革命。经理革命诱发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有限责任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的降低。但是,在现实中,股东权责不对称的情形普遍存在,有限责任制度是剥夺型治理问题的重要根源。两种制度的革命促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但其本身也有副作用,它诱发了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制度治理性质包括:(1)动态性。由于公司治理的客体是公司制度,而公司制度本身就是不断演化的,所以公司治理是一种动态机制,它所引发的深刻内涵是,公司治理有一个定位的问题,定位研究是公司治理理论一个繁重的课题。笔者认为:把公司治理模式与各种权变变量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是存在缺陷的,这些权变因素是一种序参量,它们直接决定的是一国的公司制度体系,然后这个公司制度体系再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2)发展性。发展性强调企业制度的进化是持续的和多维的,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企业制度的演变,进而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相应的公司治理问题。3.防御性。防御性是对公司治理功能的反思。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保障机制,其功能是防止公司革命副作用的恶化,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辅以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
(曾靓整理自《经济管理》2007年第19期,作者:吴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