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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会计师评委评审过程运作程序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会计(财政、金融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会计(财政、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指导下工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评委库组建根据评审工作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专家的年龄、专业、学历、性别、族别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团素。评委库中50周岁以下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爱国爱疆,聚焦总目标,在反对民族分裂和两面人的斗争中立场坚定,能准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区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始终保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具有教学、科研能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本领域专业发展水平。
(四)具有本职称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六)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会计领军人才,具有学术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的人员可优先入选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评委库评审专家的产生。
(一)进入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自治区会计(财政、金融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申请表》,经地州市以上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送财政厅会计处遴选。
(二)入选评委库评审委员经自治区会计(财政、金融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三)评委库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成立评审委员会,保留上一届二分之一左右委员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委会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后不再从事本领域工作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财政厅予以调整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评委会的产生
第八条
每次评审前5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10人左右,与保留的上一届二分之一左右委员组成会计(财政、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另抽取3-5人作为候补委员。评委会主任由财政厅确定,评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候补委员中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条
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财政厅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评审会议。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参考。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会计职称评审改革领导小组”印章。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系,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评审地点等相关信息。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审委员,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在评审委员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八)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
(九)对评审结果在自治区职改办未批复之前不得泄露。
(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区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专家,财政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违反纪律,由财政厅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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