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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化评审试点的通知》精神,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标准条件》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中央驻鲁单位参加我省职称评审需按要求开具委托函。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向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不进行评审结果的社会化公示,不发放证书,只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