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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0年最新修订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黔人社通〔2020〕1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 政治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 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 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 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 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 〔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艾 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 水平,培养和造就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 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 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的会计相关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 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 到“两个维护”。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4.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 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 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 申报。
2.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 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
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计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会 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评审条件
(_)任职"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 政策水平,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熟悉并能掌握运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 施,了解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2.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 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者 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要 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 提供积极的指导。
(2) 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 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3) 主持和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 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项目。
(4) 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 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二)业绩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理办法) 被釆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 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 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 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事业 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 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 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6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 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 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 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认可。
6. 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 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7.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 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级以上 先进集体称号。
8. 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市(厅)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 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2. 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课题 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门认可。
3. 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论文 2篇。
4.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 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 或相关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
论文2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
四、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会 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评审条件
(一) 任职耕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 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现状和发 展趋势。通晓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从事的专业领 域有深入研究,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工作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二)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二:
1. 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相当规模事业单 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完成企业改 组、改制和投融资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2. 主持企事业单位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 置、优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 利益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本单位工 作、提高效率做出突出贡献,对同行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在主持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 务、会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 整、可复制、可推广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4. 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 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 献,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5. 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 负责人累计满10年,主持完成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 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6. 作为主要参与者,受聘参与制定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 法规、规则、制度等。
7. 因会计相关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个 人等称号。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1. 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 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
2. 主持起草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釆 纳,并印发实施。
3. 主持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 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 主持撰写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 究报告等4篇,其中2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5. 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 10万字以上。
6.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 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
7. 在县以下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 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公开出版 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 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第H~条破^^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 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会计师2年以上,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 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 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1项。
2. 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 入选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同时被财政部聘为全 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 家,并参与政策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4. 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 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 期刊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2篇。
5. 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6. 在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 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 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第十二条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 由贵州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 取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 “不少于”的,均含 本级或本量。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
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单独或以第一作者在 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 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术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 号)和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 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 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国家级、省(部)级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 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 书。
2. 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 须证书等。
3. 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 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 料。
4. “主持人” “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 为依据,应排名前三位。
5. 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 建议等须印发或采纳,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正高级会计师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 〔2017〕574号)和《贵州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取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60号)同时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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