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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省会计理论,充分调动和发挥会计工作者开展会计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会计科研服务会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会计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会计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会计学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学会资助科研项目工作。
第二章 研究项目与选题
第三条 学会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的同时,对学术研究项目进行综合规划,提出学术研究的任务、主攻方向及达到的目标和要求。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的研究方向。
第四条 项目研究遵循“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先做后补”的原则。着力解决我省当前会计改革与理论研究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期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我省会计改革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或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清单。
第五条 学术研究项目的类型分为:个人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三类。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发布后,申请对象可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填写立项研究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报对象不得在研究项目中包含涉密内容。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或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对象为单位的,须成立项目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申请对象及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申请。
第九条 学会收到项目研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择优立项。重大项目要求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学会将及时通知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及时报送研究成果,重大项目的研究当年确实无法完成的,应书面报告学会同意后跨年度完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他项目的研究应在年度内完成,未能及时完成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形式为:专著、译著、论文、调查报告、制度办法、工具书、教材、电脑软件等。
第十三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团队等作调整或要求中止课题的,须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会审批同意。
第五章 成果结项与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结项需填写结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学会组织专家组对所报送的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验收。每次参加结项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采用百分制予以计分。
第十五条 验收结项时平均计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为不合格。合格的项目,发给“项目结项书”,并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研究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为:个人项目:0.5万元/项;一般项目:2万元/项;重点项目:10-20万元/项。
第十七条 经费补助将在项目结项后拔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本课题无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经费进行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开支的使用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劳务费等。
第七章 成果转化与奖励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学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和转化。主要形式包括:(1)出专集刊发;(2)向《福建财会研究》进行推荐;(3)向有关省级以上刊物推荐发表;(4)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报送;(5)组织相关学术讲座或交流会议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验收时,成果中的调研报告得到省领导批示的,给予该课题资助项目总经费10%的追加奖励;成果中的对策、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采纳的,给予该课题资助项目总经费20%的追加奖励;获得国家级应用推广的,给予该课题资助项目总经费30%的追加奖励。
第二十一条 做好验收合格项目的存档与使用管理,对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用的项目及时进行跟踪、总结、提高、再推广。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验收后的课题研究成果,福建省会计学会有权使用。如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须标注“××年度福建省会计学会课题研究资助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5日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学会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立项申请表
2.结项申请表




福建省会计学会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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